期刊介绍
期刊导读
对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
随着计算机、手机、电话等电子技术逐渐渗入到人们生活中,电子证据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增加,这也成为法学专家的研究重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将电子数据,通过法律许可的方式,作为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在发生违法行为和纠纷时,可以通过收集这些证据,便于相关部门采信。
1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及分析
1.1电子证据的概念
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称为电子数据,能够表达充分完整的意思,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进而固定在载体,对于客观事实和电子数据信息,进行证明和组合记录,这是通过电子形式和其他手段,所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从而对信息数据进行产生传递,接收和存储。
1.2电子证据的特点
1.2.1复合性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数据信息不只是结构和代码,还包括声音,图形,数字,影像各种混合状态。这种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并使电子数据在理论概念上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延伸,从而展示出复合性特点。
1.2.2脆弱性和准确性
因为电子证据主要通过数字信号作为主体,在传输、存储过程中极易受到监听、窃听、拦截、删除、篡改等,而且电子证据的存储离不开相应的硬件措施,而这些硬件措施也是可以被篡改、破坏和伪造的,这便是电子数据脆弱性的所在,使得了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难度较大,也成为部分学者和立法机构将其作为间接证据的一大因素。依据高科技性能决定电子证据的准确性,电子证据极少受到某些主观因素的限制。
1.2.3技术操作水平高,含量高
电子证据是高科技产物,是在计算机的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上逐渐形成的。要想对电子证据进行含有某些不良目的删改,并非想象中那般容易,因为电子证据已经被记录,信息网络系统和相应的备份功能,对电子证据已经做了完善的保护,并且这对相关的技术操作有很高的要求。
1.3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
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主要是通过公证的文书形式,将某种客观事实的数据,进行证明和固定化,进一步解决纠纷问题,确定相应的责任。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3.1超地域性
电子证据的传播过程的精确性以及可以快速无限传播的特性,这就要求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不能局限于通常的地域管辖、行为地管辖的限制,应当从能否合法的、完整地保全电子证据的角度审查,只要公证机构通过合法渠道,能够完整地获取有关的电子证据,便可为法律当事人进行保全公证,对电子证据的存放点和原始出处,不必细究。例如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的公证处和原始存档服务器,短信接收人和发送人,可能身处异地。当事人只要是手机的合法持有人,不需要在相应的服务器所在地,便可以申办公证。
1.3.2全方位性
公证员在办理网络信息证据保全时,必须全程对信息的获取进行监督与控制。对信息的取证点和取证人,使用电脑,以及操作电脑的步骤,进入网页的相应程序,电脑中出现的复制过程和内容进行准确记录,也可对当时的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和摄影,保障所获取的信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
1.3.3传统性
根据电子证据的脆弱性特点,这就要求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时所采用的手段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采用手段。与现代的保全手段相比,传统性保全公证采用手段,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优势。所以在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过程中,对有关证据进行固定时,需要胶片、纸张等传统介质。对无法在传统介质上的flash或多媒体文件,照片等需要保存在光盘,软盘或存储卡上。
2 在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1获取电子证据手段的合法性
电子书政务账号或音像资料以及言辞证据,都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这是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关键之处。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电子证据,并能证明有关的法律事实,但这种途径并不被采信,并失去证明力度。对于某些设置了限制性权限的网页和服务器,必须通过核实审查,确定操作人是否有相应的登录权限。对于保全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这些私人性质的电子证据时,申请人必须通过审核确认,该电子邮箱或手机的使用人是否合法,通过这种方式防止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发生。
文章来源:《现代电子技术》 网址: http://www.xddzjs.cn/qikandaodu/2021/0319/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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